(2017)鄂0116执20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赵姣、李会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姣,李会地,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116执2024号申请人赵姣,女,1995年1月10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申请人李会地,女,1968年12月260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所在地东台市金海东路29号滨河新天地商业街3栋101室。申请执行人赵姣与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19日作出的(2016)鄂0116民初443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赵姣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已自动履行完毕。申请人赵姣、李会地已领取案件款,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东台市支公司已履行部分义务,执行款项已发放给申请人赵姣、李会地。现申请人赵姣、李会地向本院申请结案。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0116民初366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丁发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小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