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430民初4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寇某甲诉寇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寇某甲,寇某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淳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430民初453号原告:寇某甲,男。被告:寇某乙,男。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某,女。委托诉讼代理人:寇某丙,男。原告寇某甲诉被告寇某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4日立案。原告寇某甲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寇某甲申请撤回起诉的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寇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寇某甲负担。审判员 杨 钊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刘梦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