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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402执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杨志萍与被执行人杨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志萍,杨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402执319号申请执行人杨志萍。委托代理人杨克寒。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杨志峰。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志萍与被执行人杨志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杨志峰暂无履行能力,在相关金融机构未查询到其可供执行的存款,其名下房产已被本院另案查封,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经询问申请执行人,其不能向本院提供有关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云0402执319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