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402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邓权威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权威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1402刑初381号公诉机关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邓权威,男,1990年12月21日出生,眉山市东坡区人,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4月22日被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眉山市看守所。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检察院以眉东检公诉刑诉[2017]40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邓权威犯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8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派检察员张晓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邓权威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4月21日,被告人邓权威携带自己购买的150元冰毒来到位于眉山市东坡区长安中路新天地小区二栋地下室右侧岳某某(另案处理)住处,与岳某某吸食了部分冰毒后将余下冰毒以200元的价格通过微信转账收款的方式卖给了吸毒人员余某某。后四人轮流吸食余某某购买的毒品,并将剩余部分放在了岳某某住处的桌上。2017年4月21日22时许,眉山市公安局东坡区分局民警依法对岳某某住处进行检查,并对现场查获的白色晶体状毒品疑似物进行扣押,经称量净重0.1克并全部用于送检。经鉴定,现场查获的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被告人邓权威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邓权威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称量报告及照片,证人岳某某、李某某、余某某、韩某的证言,辨认笔录及照片,眉山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眉公(物)检(理化)字[2017]96号理化检验报告书,挡获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邓权威的户籍信息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权威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邓权威被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是坦白,可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邓权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年4月22日起至2017年10月21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缴纳。)二、对被告人邓权威的违法所得200元继续予以追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小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林 瑶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