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黑08刑终5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03

案件名称

霍某某诈骗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霍某某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佳木斯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8)黑08刑终53号原公诉机关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霍某某,男,1986年1月2日出生于黑龙江省佳木斯市,汉族,中专文化,佳木斯市雪松小学计算机教师,住佳木斯市向阳区,户籍所在地佳木斯市东风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7年3月2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佳木斯市看守所。辩护人王俊全,黑龙江东风律师事务所律师。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霍某某犯诈骗罪一案,于2018年3月30日作出(2018)黑0803刑初3号刑事判决。被告人霍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佳木斯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孙杨出庭履行职务。原审被告人霍某某及其辩护人王俊全,被害人诉讼代理人马某等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审理认定:1、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霍某某谎称出售其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杏林南苑A栋1单元301室房屋(价值人民币362519元),骗取被害人李某的信任。被告人霍某某以人民币27.5万元价格将此房卖给被害人李某,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约定2017年1月20日交付房屋,并收取部分房款人民币7.5万元。直至2017年3月25日被告人霍某某未交付房屋,被害人李某找到被告人霍某某重新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被告人霍某某又收取部分房款人民币8万元。被告人霍某某二次收取房款共计人民币15.5万元。作案后,被告人霍某某将骗取的钱款用做信用卡还贷和炒股使用。2、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霍某某谎称出售其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杏林南苑A栋1单元301室房屋,骗取被害人刘某的信任。被告人霍某某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被害人刘某,与被害人刘某委托的姜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约定2017年4月2日交付房屋,并收取部分房款人民币22万元。作案后,被告人霍某某将骗取的钱款用做信用卡还贷和炒股使用。综上,被告人霍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犯罪2起,诈骗数额为人民币37.5万元。2017年3月26日,被告人霍某某被被害人扭送到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1、证人王某证言。证实2016年9月他决定以27.5万元从霍某某手里为其母亲李某购买佳木斯市向阳区杏林南苑A栋1单元301室房屋,并先后交给霍某某15.5万元房款。霍某某以其房照丢失为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他来到所购房屋处,看见另外一个买家也是购买该处房产。他就与另外一个买家将霍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霍某某没有说该房屋有房屋贷款没还清。2、证人杨某证言。证实2016年12月份,他哥哥刘某决定以25万元购买佳木斯市向阳区杏林南苑A栋1单元301室房屋,并与霍某某办理了房屋公证,预付了22万元房款。2017年3月26日,他来到该房屋时,看见另外一个买家也要买该处房产。他就与另外一个买家将霍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3、被害人李某陈述。证实2016年9月26日,她儿子王某决定为她以27.5万元从霍某某手里购买佳木斯市向阳区杏林南苑A栋1单元301室房屋。她与霍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并先后交给霍某某15.5万元房款。霍某某以其房照丢失为由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她儿子王某来到所购房屋处,看见另外一个买家也是购买该处房产,就与另外一个买家将霍某某扭送至公安机关。4、被害人刘某陈述。证实2016年12月份,他决定以25万元购买佳木斯市向阳区杏林南苑A栋1单元301室房屋。他与霍某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预付了22万元房款,并在公证处作了房屋产权委托公证。2017年3月26日,杨某给他打电话,说该房屋被一房两卖,他们就报案了。5、被告人霍某某供述。证实2016年,他因为炒股亏损了,就想把自己的佳木斯市向阳区杏林南苑A栋1单元301室房屋挂在网上出售,收取购房者定金用于股票资金周转,等股票赚钱了再把定金还给购房者。因为房子是他父母给他买的,他不敢偷着卖。2016年9月,有一个叫李某的人以27.5万元要购买该房屋。他与李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收取了7.5万元房款,并出具了收条,但没有与李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年12月份,又有一个叫刘某的人要以25万元购买该房屋。他与刘某签订了购房协议,并作了房屋产权公证,把房照交给了刘某,收取了22万元房款。2017年3月26日,他又收取了李某8万元房款,将房屋交给李某。后来事情暴露,被他们扭送到公安。该房屋还有大部分贷款没有还清。他所诈骗的房款都用来炒股票和偿还信用卡贷款。6、房屋买卖协议及收条。证实被告人霍某某骗取被害人李某、刘某共计人民币37.5万元。7、佳木斯市住房公积管理中心出具的还款明细。证实佳木斯市向阳区杏林南苑A栋1单元301室房屋还有大部分贷款没有还清。8、佳木斯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佳木斯市向阳区杏林南苑A栋1单元301室房屋价值人民币362519元。9、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公证处公证书。证实被告人霍某某于2017年1月5日与被害人刘某对该房屋做了房屋产权委托公证。黑龙江省佳木斯市向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合同诈骗罪。认定被告人霍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霍某某诈骗赃款人民币15.5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李某;诈骗赃款人民币22万元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刘某。上诉人霍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是:霍某某系自首,涉及收取李某的15.5万元应从总的诈骗数额中去除,原判量刑过重。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的出庭意见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经审理查明,原审判决认定的2016年9月26日被告人霍某某谎称以27.5万元人民币的价格将其用公积金贷款购买的位于佳木斯市向阳区杏林南苑A栋1单元301室房屋(价值人民币362519万元人民币),出售给被害人李某,并与其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两次收取房款共计人民币15.5万元;2016年12月26日,被告人霍某某又谎称以人民币25万元的价格将此房卖给被害人刘某,并与被害人刘某委托的姜某签订房屋买卖协议,收取部分房款人民币22万元并将骗取李某、刘某的钱款37.5万元人民币用做信用卡还贷和炒股使用及被告人霍某某于2017年3月26日被被害人扭送到公安机关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审被告人霍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的规定,构成合同诈骗罪。“霍某某系自首”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因霍某某当庭不认罪,不成立,不予支持和采纳;因霍某某在该房屋还有大部分贷款没有还清的情况下,收取房款,将房屋的钥匙及水、电、暖的使用手续交付给李某,不能视为正常的房屋交易,故“涉及收取李某的15.5万元应从总的诈骗数额中去除,原判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及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支持和采纳。检察机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出庭意见成立,予以支持。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嵩审判员 姚剑英审判员 丁思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