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204行审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张喜文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张喜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豫0204行审237号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住所地:开封市大袁坑沿街**号。负责人刘华,大队长。委托代理人XX、张轶,该单位民警,代理权限系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喜文。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编号为410231-1000637776《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开封市公安局相国寺分局交管巡防大队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梦洁代理审判员 张佩华人民陪审员 邵 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郑 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