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与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鑫荣联运有限责任公司、李静渤、黄桂荣、贵州铸鑫诚担保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决定书

法院

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省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

全文

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决 定 书(2017)黔23执48号本院在执行本院作出的(2016)黔23民初148号民事调解书中,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黔西南分行申请将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鑫荣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经审查认为,被执行人违反财产申报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如下:将被执行人黔西南州鑫荣联运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决定一经作出即生效。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