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523执75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俞舒兰、张成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俞舒兰,张成华,何彬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523执752号申请执行人:俞舒兰,女,1968年10月2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张成华(曾用名涂德珍),女,1969年2月23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何彬,男,1969年11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俞舒兰与被执行人张成华、何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徐应保审 判 员 倪 明代理审判员 钟 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褚 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