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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新4002行初8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任国柱与伊宁市林业(园林)局其他行政行为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伊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宁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国柱,伊宁市林业(园林)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宁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新4002行初86号原告:任国柱,住伊宁市。被告:伊宁市林业(园林)局,住所地新疆伊宁市。法定代表人:苑华,局长。原告任国柱诉被告伊宁市林业(园林)局行政赔偿纠纷一案,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已依法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未经向被告申请赔偿前置程序欠缺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任国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免于收取。审 判 长  卢建雯人民陪审员  周殿伟人民陪审员  王建华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楠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