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502执恢3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证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502执恢35号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毓秀东大道259号。法定代表人:刘智武。被执行人钟佑明,男,汉族,1966年5月30日出生,住所地新余市仰天西大道北新生态花园*号。被执行人郭小勇,男,汉族,1967年1月17日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珠珊镇珠珊村委。被执行人新余市华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科环东路。法定代表人:邹贵孙,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邹贵孙,男,汉族,1960年3月11日生,住所地新余市渝水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钟佑明、郭小勇、新余市华亭宾馆有限责任公司、邹贵孙金融借贷、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渝民初字第02069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新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年渝民初字第02069号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贵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