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802民初1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与沈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湛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沈日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802民初1956号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住所地湛江市赤坎区人民大道北71号。负责人盘仲廷,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刘浩海,男,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职员。被告沈日华,男,1962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住湛江市霞山区,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分行诉被告沈日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8月10日受理后,并于当天向原告送达了《预交受理费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7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899.04元,但在该期限内原告未向本院预交上述费用,亦未向本院提交缓交申请。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理。审判员 张炳忠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周琪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