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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3民初486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宁波市奉化佑元五金厂与奉化市莼湖镇飞鑫五金汽配厂、林仲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波市奉化佑元五金厂,奉化市莼湖镇飞鑫五金汽配厂,林仲雷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奉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3民初4862号原告:宁波市奉化佑元五金厂。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杨家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3MA290LC88Y。主要负责人:陈建伦,系该厂厂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强,浙江嘉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奉化市莼湖镇飞鑫五金汽配厂。住所地宁波市奉化区莼湖镇冒头村。组织机构代码688007306。主要负责人:林仲雷,系该厂厂长。被告:林仲雷,男,1975年2月24日出生,汉族,私营企业主,住宁波市奉化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宁波市奉化佑元五金厂诉被告奉化市莼湖镇飞鑫五金汽配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宁波市奉化佑元五金厂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波市奉化佑元五金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波市奉化佑元五金厂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宁波市奉化佑元五金厂负担。代理审判员  竺晴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陆雨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