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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初2238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白某2等与XX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淑凤,白立山,白永,王非,白某1,白某2,XX,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村民委员会,北京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初22388号原告:王淑凤,女,1959年7月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白立山,男,1961年7月9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白永,男,1983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王非,女,1983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白某1,女,2011年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原告:白某2,男,201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通州区。以上二原告共同法定代表人:原告白永,系以上二原告之父。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小波,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娟,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男,1966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北京速高网络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顾问,住北京市通州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宇,北京市达奥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永顺村。法定代表人:马金明,主任。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建勇,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春林,北京市天正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北京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永顺镇永顺村取中庄。法定代表人:余乃嘉,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郭昕,北京市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程秀敏,北京市弈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原告王淑凤、白立山、白永、白非、白某1、白某2诉被告XX及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村民委员会、北京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2日立案。在本案审理过程中,第三人北京黄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另案起诉本案被告XX及本案第三人北京市通州区永顺镇永顺村村民委员会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要求撤销其与XX签订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必须以该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现该案尚未审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判员  姚玮东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