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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3民终183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唐某某因与何某某离婚纠纷二审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唐某某,何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3民终183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唐某某,男,汉族,生于1968年4月2日,户籍地蓬安县相如镇。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何某某,女,汉族,生于1974年2月11日,住蓬安县相如镇。上诉人唐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蓬安县人民法院(2016)川1323民初155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案审理过程中,本案上诉人唐某某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唐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唐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谭世蓉审判员  苟 豪审判员  江春虹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杜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