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25执21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定远县人民法院、王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定远县人民法院,王某,吕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25执2131-1号申请执行人:定远县人民法院,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政务新区,机构代码:00321873-4。法定代表人:侯金鹏,院长。被执行人:王某,男,2000年9月10日出生,16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被执行人:吕某,男,2000年9月25日出生,16岁,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定远县。本院在执行王某、吕某盗窃罪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扣押被执行人王某的存款或其他等额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夏永春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石 杨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