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82执保18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张玉考、赵秀霞等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张玉考,赵秀霞,张玉宝,金秀梅,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382执保1881号申请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涟源市石马山镇马家境村(人民东路)。法定代表人梁林河,系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张玉考,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被申请人赵秀霞(系张玉考之妻),1978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福山区。被申请人张玉宝,男,1976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被申请人金秀梅(系张玉宝之妻),1980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肖泽甫,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玉考、赵秀霞、张玉宝、金秀梅及第三人湖南中发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担保追偿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娄底市中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玉考、赵秀霞、张玉宝、金秀梅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留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依法作出(2017)湘1382民初1881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7年8月23日移送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玉考、赵秀霞、张玉宝、金秀梅的银行存款16万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吴欣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肖珂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