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08民初398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王某1与王某2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1,王某2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208民初3982号原告:王某1,女,1993年7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委托代理人:王红,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2,男,1993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唐山市丰润区。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1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红、被告王某2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1诉称,2014年5月份原、被告双方经人介绍相识,于2015年正月十六举行了结婚仪式,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生女王佳琦于2015年7月18日出生,于2016年9月12日因先天性心脏病死亡。原、被告婚后初期感情尚好,但在婚后共同生活中发现双方性格差异较大,加之平时缺乏沟通,原、被告间未建立起真正的夫妻感情。原、被告经常因为女儿的严重病情、生活经济压力等诸多问题和家庭琐事吵架生气,被告疑心重,总是无端猜疑原告,致使原、被告间矛盾日渐激化,现双方矛盾已无法调和,已经分居生活。综上,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故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要求与被告离婚,依法分割夫妻财产。被告王某2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孩子有病,是有压力,双方为此争吵也很正常,但从来没有猜疑过原告。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2014年5月份经朋友介绍相识,2015年正月十六举行了结婚仪式,于××××年××月××日在丰润区民政局办理了结婚登记。婚生女王佳琦于2015年7月8日出生,于2016年9月12日因先天性心脏病死亡。婚后初期,双方感情较好,后来双方因家庭琐事及女儿病情等有生气吵架发生。原告于2017年3月份从被告家中搬出在外租房居住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当庭陈述及结婚登记档案复印件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感情较好,双方已建立了较深的夫妻感情。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因女儿病情带来的经济以及精神压力,造成双方生气争吵,双方均应主动检讨己过、互相体谅,以共同努力营建幸福美满家庭。原告现起诉要求离婚,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相关证据,故对其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王某1与被告王某2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王某1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连山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