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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1302民初5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闫侠与许生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侠,许生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877号原告:闫侠,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许生堂,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闫侠与被告许生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文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姝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