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02民初5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闫侠与许生堂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侠,许生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02民初5877号原告:闫侠,女,196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迁市宿城区。被告:许生堂,男,1962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原告闫侠与被告许生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侠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闫侠负担。代理审判员 朱文举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于姝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