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502执60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李长云、郑玉荣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长云,郑玉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02执604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李长云,女,1961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执行人郑玉荣,男,1962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现羁押于山东省聊城市看守所。本院(2015)聊东刑初字第52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郑玉荣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北刘村有宅基一处(门牌号××,其中北屋5间、南屋3间、东屋2间、西边敞篷2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郑玉荣在聊城市东昌府区斗虎屯镇北刘村有宅基一处(门牌号13号,其中北屋5间、南屋3间、东屋2间、西边敞篷2间)。二、查封期限三年(年月日至年月日)。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杜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