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02民初277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原告湖南雅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玲希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郴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湖南雅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尹玲希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02民初2771号原告湖南雅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郴州市。法定代表人李献庆,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周乘宇,湖南奋斗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尹玲希,女,1979年4月13日生,汉族,住湖南省。案由: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雅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尹玲希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湖南雅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指定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曾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欧韵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