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184刑初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杨燕峰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燕峰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184刑初690号公诉机关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杨燕峰,男,1981年5月9日出生于河南省内黄县,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住河南省内黄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21日被新郑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日由新郑市公安局执行逮捕。辩护人尤红伟,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辩护人胡保建,河南锐创律师事务所律师。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以新郑检刑诉(2017)38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燕峰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7月1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彭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燕峰及其辩护人胡保建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4月21日7时0分许,被告人杨燕峰驾驶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24**挂半挂车沿S10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郑市观音寺运河桥北处时,与乔某2驾驶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沿S1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致使被害人乔某2死亡。2017年4月26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了第2017000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杨燕峰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杨燕峰的供述和辩解,证人乔某1、赵某1、杨某1、赵某2、郭某的证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意见,勘查笔录及书证等证据。认为杨燕峰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认为杨燕峰系初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被告人杨燕峰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对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无异议。其辩护人辩称杨燕峰系初犯、自首,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杨燕峰悔罪深刻,建议对其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4月21日7时许,被告人杨燕峰驾驶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24**挂半挂车沿S103省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新郑市观音寺运河桥北加油站处时,与沿S103省道由北向南行驶乔某2驾驶的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致使被害人乔某2死亡。2017年4月26日,新郑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作出新公交认字第201700085号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燕峰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某2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另查,1、事故发生后,杨燕峰及时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待。2、2017年8月3日,被告人杨燕峰的亲属自愿在交强险、商业险责任限额外补偿被害人乔某2的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6.5万元,并取得谅解。以上事实,由以下经庭审示证、质证的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杨燕峰供述,2017年4月20日17时许,他和牛小伟在湖北省襄樊市装了19根水泥下水管,后俩人轮换驾驶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24**挂半挂车沿S103省道经南阳、平顶山到禹州,21日5时许,他以30码的速度靠公路右侧中间车道行驶,当行至新郑市一个运河桥北侧500米处时,对向驶过一辆超车的大货车车速很快,突然大货车驶入东侧车道,两车撞在了一起,他下车赶紧拨打了“110”电话,交警赶到现场后让他上了警车。2、证人乔某1证实,他的大伯乔根营打电话说他的父亲乔某2驾车在新郑出事故了。3、证人赵某1证实,2017年4月21日6时许,他驾驶着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在新郑市芦家桥卸完石子后返回禹州,乔某2驾驶的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在前,他驾驶的车辆在后,俩人都是给郭某开车,当行驶至观音寺运河桥北侧时,他突然听到“咣当”一声,同事看到一辆拉水泥管子的半挂车向右侧打方向并缓行,他下车看到乔某2的上半身在外搭拉着,并赶紧给老板郭某打电话。4、证人杨某2证实,他是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24**挂半挂车的实际车主。2017年4月21日7时5分许,杨燕峰打电话说在新郑出事故了,之后他就到了新郑交警队。5、证人郭某证实,他是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车主。2017年4月21日6时50分许,另一辆车的驾驶员赵某1打电话说乔某2出事啦,人已经不行了,之后他就到了新郑交警队。6、证人赵某2证实,她的丈夫叫牛卫国,别名牛小伟,靠给别人开车为生。2017年4月21日,牛卫国给内黄县一个姓杨的开车,因同车的另一司机驾车肇事,车辆被扣牛卫国又出去找活了。7、河南省豫华价格事务所豫价车损〔2017〕新郑0527号、0528号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结论书,结论分别为豫K×××××号重型自卸货车损失总值为82100元;豫E×××××号重型半挂牵引车豫E24**挂半挂车损失总值为22705元。8、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意见书及照片,显示乔某2系多脏器损伤伴创伤性休克死亡。9、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显示案发现场情况。10、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杨燕峰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乔某2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11、侦破报告、到案经过,显示案件侦破情况及被告人杨燕峰的到案经过。12、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显示被告人杨燕峰系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13、前科证明,显示被告人杨燕峰无违法犯罪记录。14、受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显示案件的来源。15、协议书、收据、谅解书,显示2017年8月3日,被告人杨燕峰的亲属自愿在交强险、商业险责任限额外补偿被害人乔某2的近亲属各项损失共计6.5万元,并取得谅解。16、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被告人杨燕峰具备适用社区矫正条件。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燕峰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被告人杨燕峰应在上述法定刑幅度以内判处刑罚。本院在对被告人杨燕峰的量刑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量刑情节:1、系初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2、案发后主动报案,并在事故现场等候,应视为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3、已赔偿被害人近亲属损失并取得谅解,依法应当从轻处罚。本院认为被告人杨燕峰本次系过失犯罪,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在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依法对其宣告缓刑。公诉机关及辩护人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零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杨燕峰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李国喜人民陪审员 尚延年人民陪审员 王法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文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