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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执80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项焕炳、任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项焕炳,任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浙0281执803号申请执行人:项焕炳,男,1964年12月6日出生,住浙江省上虞市。被执行人:任东,男,1984年9月11日出生,住四川省平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281民初155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全额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高良的银行存款248052元。若存款不足,则扣留、提取其同等数额的收入,或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 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明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