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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916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6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西路支行与李天柱公证债权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西路支行,李天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916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西路支行,住所地咸阳市彩虹环岛北角首座大厦一层。负责人马晓荣。被执行人李天柱,男。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人民西路支行与李天柱公证债权一案,依据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咸阳市公证处作出的(2013)咸证经字第5478号公证书及(2017)咸证经字第763号执行证书,被执行人李天柱应偿还申请执行人透支金额人民币21506.11元。经查,被执行人李天柱借款抵押物为陕DN95**号轿车(厂牌型号长城牌CC7150CE0C,发动机号1303044351,车架号LGWEE2K54DE081368)一辆。本案执行费223元。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经审查,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7)陕0402执916号案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于 秦代理审判员  鱼 跃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郭 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