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211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建伟与石幸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伟,石幸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民初1275号原告:韩建伟,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石幸琦,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伟与被告石幸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韩建伟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张发生人民陪审员 孙霓蕉人民陪审员 王坚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邵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