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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11民初1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韩建伟与石幸琦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建伟,石幸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宁波市镇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11民初1275号原告:韩建伟,男,1978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江北区。被告:石幸琦,男,1986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现下落不明)本院在审理原告韩建伟与被告石幸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韩建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81元,减半收取40.5元,由原告韩建伟负担。(已预交)审 判 长  张发生人民陪审员  孙霓蕉人民陪审员  王坚芬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 记员  邵 璐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