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491执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州会所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庐山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州会所,汪春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庐山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491执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呼家楼京广中心商务楼401室,组织机构代码:50002109-4。法定代表人邹建华,该协会总干事。被执行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州会所,地址:江西省九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街步红花园C11座1-3层,个体工商户,经营者汪春红,女,身份证号码:360402196707083422。被执行人:汪春红,女,1967年7月8日,汉族,住址:九江市浔阳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赣04民初131号民事判决书和(2016)赣04执286号指定执行裁定书,于2017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九江经济技术开发区加州会所、汪春红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二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二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汪春红在你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汪春红在中国农业银行九江市九龙支行62×××66账户的银行存款54962元至庐山人民法院指定帐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江西)书记员 王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