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02民初14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3-22
案件名称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鹰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曾飘,曾繁成,贵溪市和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汪媚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赣0602民初1458号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鹰潭市信江南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600056425956P。法定代表人:吴建华,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徐云华,江西融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曾飘,女,1992年8月2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贵溪市。被申请人:曾繁成,男,汉族,1989年5月24日生,住江西省贵溪市,系被告曾飘的丈夫。被申请人:贵溪市和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贵溪市建设路阳光时尚小区3号楼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60681210006259。法定代表人:汪媚,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申请人:汪媚,女,1972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鹰潭市。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曾飘、曾繁成、贵溪市和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汪媚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85万元或者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鹰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曾飘、曾繁成、贵溪市和兴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汪媚银行存款28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余丽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琴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