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3民初299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高桂敏与迟桂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桂敏,迟桂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3民初2990号原告:高桂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迟桂香,现住长春市宽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桂敏与被告迟桂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桂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负担。审判员 陈颖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记员李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