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赣1024执333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杨国高、吕光喜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崇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高,吕光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024执333号申请执行人:杨国高,男,1952年8月6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务工,住崇仁县,被执行人:吕光喜,男,1957年4月2日出生,汉族,崇仁县人,住崇仁县,崇仁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7)赣1024民初1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吕光喜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吕光喜有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光喜在抚州农村商业银行新城支行18×××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毛林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邹志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