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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8刑初89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黄林生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林生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898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林生,曾用名黄裕明,男,1970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四川省邻水县九龙镇关党村。因犯盗窃罪,2004年9月15日被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05年3月17日被重庆市丰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13年3月8日被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5年9月21日被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6年12月9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3月31日被捉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南岸区看守所。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87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林生、何静犯盗窃罪,于2017年8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倪翔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林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人何静因脱逃而中止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30日18时许,被告人何静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黄林生来到重庆市南岸区洋人街美心物管门口,何静望风,黄林生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盗走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二轮摩托车(价值4381元)。指控证据有现场监控视频,辨认、指认等笔录,被害人王某的陈述,价格认证结论,前科材料等。控方认为,被告人黄林生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系累犯,有坦白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对黄林生在有期徒刑八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幅度内判处,并处罚金。被告人黄林生对指控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7年3月30日17时50分许,被告人何静骑摩托车搭载被告人黄林生路过重庆市南岸区洋人街美心物管门口,沿途寻找盗窃目标。当寻得盗窃目标后,何静骑车调头行驶,停车。被告人黄林生下车,何静骑在未熄火的摩托车上,利用后视镜为黄林生观察、放哨。黄林生数次接近盗窃目标,均因有路人干扰,又从盗窃目标回到何静身边,叫何静为其放哨;或走向马路对面,佯装闲逛。17时57分许,被告人黄林生确认无路人干扰后,再次走向盗窃目标,利用事先准备好的钥匙发动摩托车,将被害人王某停放在该处的二轮摩托车(价值4381元)盗走。二被告人骑车离开现场后,将被盗摩托车的后备箱、前大灯拆除。被告人何静将被盗摩托车骑到巴南区鹿角其居住的公租房小区藏匿,并卸下该车的车牌扔掉。2017年3月31日14时许,民警在南岸区莲花公墓附近抓获被告人黄林生,并将涉案车辆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王某。归案后,被告人黄林生对本案事实予以供述。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向法庭举示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信息》:王某因其摩托车被盗于2017年3月30日18时41分报案,公安机关当日立案,2017年3月31日破案。2、《抓获经过》:公安机关于2017年3月31日抓获黄林生。3、户籍材料和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证实黄林生的自然情况和前科情况。4、价格认证结论,证实涉案摩托车价值4381元。5、被害人王某陈述:2017年3月30日8时40分许,他到洋人街上班,将其渝ADD3**普通二轮本田战鹰摩托车150型红白双色摩托车销好后停在洋人街物管门口。当日18时30分许,他下班时发现摩托车被盗。该车于2014年4月以11800元价格购买。6、监控视频:17时50分50秒至17时51分0秒,路人甲从视频上端走向右下端,走出视频。17时51分25秒至17时51分40秒,何静骑摩托车搭载黄林生从视频下端驶入,驶向视频上端,黄林生侧头观察,何静在视频上端调头回到视频中间停车。17时51分56秒,黄林生下车,走向路边。何静骑车到视频下端停下,黄林生向路人甲方向张望。17时52分20秒,黄林生走向何静与何静说话,东张西望。17时52分58秒,路人甲走回视频。17时53分10秒,路人甲走远,黄林生走向盗窃目标,查看沿途停放的摩托车。17时53分40秒,三路人骑自行车陆续路过,黄林生走回何静身边与何静说话,然后走向视频右侧。17时54分30秒,路人乙进入视频,黄林生回到何静身边。17时54分50秒,路人乙走出视频,黄林生走向盗窃目标并用脚触碰。17时55分0秒,路人丙进入视频。17时55分17秒,黄林生离开盗窃目标走向公路对面。17时55分38秒,路人丙走出视频,黄林生从公路对面回到盗窃目标,触碰盗窃目标。17时55分55秒,路人丁从汽车上下来,黄林生离开盗窃目标走到公路中间。17时56分25秒,黄林生与何静说话,有用手指示的动作。17时56分48秒,路人丁走出视频,黄林生又走向盗窃目标。17时56分53秒,何静通过后视镜左右摇头观望,黄林生再次走向盗窃目标,在左右打望之后,用钥匙发动摩托车。17时57分28秒,黄林生驾驶摩托车驶离,何静同时驾驶摩托车驶离。7、被告人黄林生供述和辩解:他约何静到洋人街玩,何静骑着摩托车带着他行驶到洋人街物管处,看见有很多摩托车停在那里,他看中一辆红白相间的摩托车,用随身携带的钥匙尝试开锁,将摩托车发动,他骑着摩托车就走了。到三公里半的偏僻处,他们拆除行李箱,何静将偷来的摩托车骑到茶园停放。庭审中,被告人黄林生供称,在三公里半时他给黄林生说如盗来的车是其自己使用,他就随便给点钱给何静;如是卖掉,就分点钱给何静。在观看监控视频时,黄林生承认他与何静说话的内容是叫何静帮他看到人;他用手指示的动作也是叫何静帮他看人。8、被告人何静供述和辩解:黄林生找他“提车”,即把偷来的摩托车骑走或用货车运走,500元一辆。2017年3月29日晚黄林生约他次日去“提车”。次日下午黄林生叫他去洋人街。他骑着黄林生的摩托车,黄林生坐在后面给他指路。黄林生说到了,他就停在路边等,黄林生到他身后路边一处停摩托车的地方,从身上摸出一个铁片片的东西发动摩托车,黄林生骑着那辆摩托车走了,他跟在后面。到了罗家坝的工地,黄林生把偷来的摩托车尾箱、前面两侧加装的大灯给拆了,叫他将车骑到偏僻处停放。他将车骑往鹿角,在途中怕被人发现,将牌照撬了丢弃。9、提取笔录、指认笔录、扣押清单、发还清单,证实民警从鹿角一公租房车库提取了涉案摩托车并予以扣押,后发还被害人王某。公诉人还举示了辨认笔录、其他提取笔录和指认笔录等证据佐证本案事实。上列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本庭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林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公民财物,价值4381元,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应当依法判处。被告人黄林生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又故意犯罪,且应被判处有期徒刑,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黄林生有多次盗窃前科,主观恶性深。被告人黄林生归案后如实供述基本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林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八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3月31日起至2017年12月3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刘宏伟人民陪审员  邓利琴人民陪审员  林 静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伏晓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