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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1124民初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山西鑫钰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山西鑫钰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1124民初740号原告:高某某,男,汉族,1981年4月4日生,山西省临县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海东,男,山西中吕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鑫钰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11005635770000。住址:吕梁离石区八一街。法定代表人:李耀���。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山西鑫钰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又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39034元,减半收取计19517元,由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闫翠平审 判 员  武广明人民陪审员  吕建平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曹丽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