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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105民初650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3

案件名称

候士岭与索柱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士岭,索柱,李宁,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济南市天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105民初6500号原告:侯士岭,男,1981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被告:索柱,男,1982年12月9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李宁,男,1990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济阳县。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89800330Y),住所地济南市槐荫区经七路516号汇统大厦A座5层。代表人孙玉伟,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女,1981年9月10日出生,汉族,该公司职工,住公司宿舍。原告侯士岭与被告索柱、被告李宁、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25日立案。原告侯士岭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侯士岭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士岭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侯士岭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玮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贝贝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