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8刑初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徐群故意伤害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群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渝0108刑初744号公诉机关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群,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户籍地重庆市南岸区。2017年5月19日到案,同日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8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8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重庆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钟琪瑞,重庆芊羽琪律师事务所律师。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以渝南检公诉刑诉[2017]70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群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8月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同日转为普通程序。2017年8月23日,本院再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杨成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群、辩护人钟琪瑞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徐群因退货问题和南岸区某超市经营者谭某发生纠纷。徐群用玻璃碎片将谭某脸部划伤。经鉴定,谭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控方当庭举示了书证、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控方认为,被告人徐群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有自首情节。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法判处。被告人徐群对指控的基本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辩护人认为,徐群有自首情节,且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被害人有重大过错,建议对徐群适用缓刑。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12日20时许,被告人徐群来到谭某经营的位于南岸区的某超市购买电池,后双方因电池退货问题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抓扯。抓扯过程中,谭某手中的一个玻璃酒瓶掉在地上,徐群捡起玻璃瓶碎片扔向谭某,导致谭某脸部受伤。经诊断,谭某右颞面部挫裂伤。经鉴定,谭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归案后,徐群如实供述本案犯罪事实。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徐群和谭某达成赔偿协议,徐群赔偿谭某经济损失50000元(已支付完毕),谭某对徐群表示谅解。上述事实,有下列控、辩双方当庭举证并经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证据证实:1、归案经过证实,2017年5月19日,经民警电话通知,徐群自行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2、户籍信息证实,徐群系成年人。3、收条、调解笔录证实,徐群和谭某达成赔偿协议,徐群赔偿谭某经济损失50000元,谭某对徐群表示谅解。4、现场指认笔录证实,徐群对本案作案地点进行了指认。附指认照片。5、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确认,谭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6、证人邵某证言及辨认笔录,2017年1月12日20时许,他去某超市买酒,看见一黑衣女子在买电池。过了一会,他看见买电池的黑衣女子拉着超市老板娘,并用脚踢了老板娘腿部两三下,老板娘的脸部流了很多血,但老板娘没有还手。邵某辨认出徐群是黑衣女子、谭某是老板娘。附被辨认人名单、照片。7、证人刘某证言及辨认笔录,2017年1月12日20时许,他在某超市买东西。他准备去结账时,看到超市老板娘因为电池退换货问题与一个女顾客发生争执。争执过程中,女顾客阻挠其他顾客买东西。老板娘和女顾客发生抓扯,一直抓扯到店外。抓扯过程中,老板娘手里的一个酒瓶子落在地上摔碎,女顾客拿起碎酒瓶子朝老板娘面部砸去,将老板娘面部砸伤。刘某辨认出徐群是砸伤老板娘的女子、谭某是老板娘。附被辨认人名单、照片。8、证人李某证言及辨认笔录,2017年1月12日21时许,他在某超市旁的饭馆吃饭。吃饭过程中,他听见外面有争吵的声音,他出去看见高个女的将超市老板娘拖出超市,二人在超市门前扭打在一起。扭打一阵后,高个女的左手拿一个白酒瓶子朝超市老板娘头上挥去,砸中其右侧面部,老板娘脸上流血,高个女的还用脚踢老板娘小腿。李某辨认出徐群是高个女子、谭某是老板娘。附被辨认人名单、照片。9、证人汪某证言,2017年1月12日20时许,他在店里收银完毕,出去看见一个子比较高大的女的正用手抓着超市老板的头发,老板也在抓女子的衣服。没过多久,女子用脚踢超市老板。老板的脸部都是血,高个女子的手上缠着纸巾,纸巾被血染红了。10、被害人谭某陈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1月12日20时许,一女子到她的超市购买了一对电池。过了一会,女子回到超市,说电池装不上热水器,要她退货。她说包装拆了不能退,女子非要退。女子很激动的说“你今天不给我退,你就别想做生意了”,女子把店里购物的客人拦住,又与客人吵起来。她看女子一直在闹,就让女子把电池包装拿回来就退货,但女子要她马上退钱。女子一直跟她吵,她没有怎么理女子,女子把柜台上客人准备买的一听啤酒朝她扔来,还把电池砸向她,她还是没有理女子。女子将货架上的货物全部掀倒。她看女子一直在闹,又把店里的货物掀了,就想把女子赶出去,但女子很凶,想打她。女子又过来把柜台上的电脑掀了,她想将对方赶出去,又怕对方打她,就随手拿了一个有酒的酒瓶出了柜台,她准备推女子出去,女子不出去,她就和女子抓扯起来。女子用拳头打了她一下,她就用酒瓶打了对方一下,打的力度不大,酒瓶没有坏。她们继续拉扯,酒瓶就掉在地上,摔烂了。她抓着女子,女子就用脚一直踢她,然后女子捡起烂酒瓶朝她脸部打来,酒瓶击中她太阳穴附近位置,她脸上流了很多血。她没有打对方,女子仍然一直用脚踢她,旁边人就把她们拉开。谭某辨认出徐群就是划伤她脸部的女子。附被辨认人名单、照片。11、被告人徐群供述及辨认笔录,2017年1月12日20时许,她在小区门口一个超市买了热水器的电池,结果电池有点大,装不上。她去跟老板娘说电池大了,老板娘喊她找厂家并不再管她。她在店里站了十几分钟,她就对老板娘和其他顾客说“我等了这么久,你一直不给我解决问题,那你就不要卖了”,她给后来的顾客说“不要买,不要买,她卖的都是歪东西”。有一对年轻夫妻在买东西,她对女的说“不要买,不要买”,这个时候正好有其他人买了易拉罐啤酒,老板娘顺手拿一个易拉罐啤酒砸她,她躲了一下。后来,老板娘又拿两个易拉罐啤酒砸她,砸在了她的头上,她就往外跑。这时,老板娘又拿了一瓶白酒出来砸她,砸在她头上,瓶子掉在地上摔碎了,她顺手捡起一个破的碎片向老板娘砸过去,具体砸在什么部位她不知道。然后,她和老板娘扭打在一起,老板娘抓她的头发,她也抓老板娘的头发,后来听到有人说流血了,她看到老板娘头上在流血,她就没有继续和老板娘扭打了。她右手手指流血。徐群辨认出谭某就是被她伤到面部的女子。附被辨认人名单、照片。本院认为,被告人徐群遇事不能冷静对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辩护人提出,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辩护意见。本院审理后认为,本案虽由购物后的退货纠纷引发,但并非被害人挑起事端并引发本案,被害人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辩护人提出的该辩护意见不成立,不予采纳。被害人虽不具有刑法意义上的过错,但对本案矛盾的激化有一定的责任,对徐群量刑时应当考虑。徐群经民警通知自动到案,并能如实供述伤害谭某的犯罪事实,是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谭某的经济损失,得到谅解,辩护人据此提出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群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七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沈 宁代理审判员 吴广哲人民陪审员 范兴碧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海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