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102执恢27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顺松与被执行人永州市荣发建材有限公司、周辉艳、胡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结案通知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7)湘1102执恢278号申请执行人陈顺松,女,汉族。被执行人永州市荣发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志义,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周辉艳,女,汉族。被执行人胡剑和,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陈顺松与被执行人永州市荣发建材有限公司、周辉艳、胡剑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永州市荣发建材有限公司、周辉艳、胡剑和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现通知如下: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5)零民初字第1771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