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6执689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邢海槟与被执行人刘志剑、毛思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26执689号申请执行人邢海槟被执行人刘志剑被执行人毛思佳申请执行人邢海槟与被执行人刘志剑、毛思佳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做出的(2017)冀0826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8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履行了(2017)冀0826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7日做出的(2017)冀0826民初1490号民事判决书内容被执行人已履行全部义务,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晓峰审判员 张伟宁审判员 高 月 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高 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