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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1122民初3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20

案件名称

浙江新泰布业有限公司与佛山市鹊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缙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缙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新泰布业有限公司,佛山市鹊盈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缙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122民初3104号原告:浙江新泰布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缙云县壶镇镇锦绣路19号。法定代表人:宋卫飞,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顶军,缙云县政鼎法律服务所。被告:佛山市鹊盈纺织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盐步世贸纺织城内K10座21号商铺。法定代表人:陈品友。原告浙江新泰布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鹊盈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立案。原告浙江新泰布业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新泰布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浙江新泰布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根伟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丁思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