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825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仁游与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游,余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816号原告:张仁游,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余成,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张仁游诉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张仁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余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张仁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仁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1元,减半收取2196元,由张仁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徐水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凯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