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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825民初2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张仁游与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游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游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仁游,余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825民初2816号原告:张仁游,男,1986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龙游县。被告:余成,男,1986年1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龙游县。张仁游诉余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张仁游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余成的起诉。本院认为,张仁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仁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91元,减半收取2196元,由张仁游负担(已缴纳)。审判员  徐水耀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叶凯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