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30民初2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罗某与习水县双龙湾液化气充装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习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习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某,习水县双龙湾液化气充装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贵州省习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30民初2681号原告:罗某,男,汉族,1988年11月27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住习水县,被告:习水县双龙湾液化气充装站。地址:贵州省遵义市习水县东皇镇街道桂花路30号。法定代表人:杨军。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3033746357XT。原告罗某诉被告习水县双龙湾液化气充装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4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习水县双龙湾液化气充装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罗某申请撤诉,系对其民事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33.00元,由原告罗某负担。审 判 员 邹高礼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法官助理 李 琴书 记 员 杨 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