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92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霍彦会与清丰冶都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彦会,清丰冶都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305号原告:霍彦会,女,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鲁朝臣,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丰冶都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清丰县政通大道与行理路交叉口冶都世外桃源。法定代表人:程发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皖江,河南晖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彤彤,河南晖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霍彦会与被告清丰冶都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霍彦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彦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霍彦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彦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霍彦会负担。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刘慧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利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