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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2民初2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01

案件名称

霍彦会与清丰冶都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彦会,清丰冶都发展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清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922民初2305号原告:霍彦会,女,汉族,1980年1月20日出生,住清丰县。委托代理人:鲁朝臣,河南导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清丰冶都发展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清丰县政通大道与行理路交叉口冶都世外桃源。法定代表人:程发堂,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彭皖江,河南晖特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彤彤,河南晖特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原告霍彦会与被告清丰冶都发展置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霍彦会于2017年7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霍彦会于2017年8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霍彦会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彦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霍彦会负担。审判长  郭国田审判员  XX甫陪审员  刘慧丽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裴利敏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