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6刑抗1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汪某非法狩猎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刑事决定书
法院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非法狩猎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汉江中级人民法院再 审 决 定 书(2017)鄂96刑抗14号抗诉机关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仙桃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汪某犯非法狩猎罪一案,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1月3日作出(2015)鄂仙桃刑初字第00557号刑事判决,认定汪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罚金1万元。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汉江分院以鄂汉检审监审刑抗[2017]13号刑事抗诉书,认为汪某非法狩猎国家保护的、湖北省严禁猎捕的陆生野生鸟类65只,达到立案标准的3倍以上,同时在禁猎期使用投撒有毒稻谷的方式非法狩猎,性质恶劣,原判对其单处罚金,属量刑明显不当,向本院提出抗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四款,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之规定,决定如下:一、指令仙桃市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审理;二、本案再审期间不停止原判决执行。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