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621执39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郭国忠与被执行人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国忠,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621执394号申请执行人郭国忠,男,1972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浚县。法定代表人王运全,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郭国忠与被执行人河南运全农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豫062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了解到被执行人王运全因涉嫌非法吸收公共存款,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相关财产已被查封,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豫0621民初2224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桑文宇审判员 孙消烊审判员 朱绍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来希宁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