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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琼0107刑初38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王澄大、洪世焕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澄大,洪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琼0107刑初387号公诉机关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出庭公诉人卢秀婉。被告人王澄大,男,1994年6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海南省澄迈县人,小学文化,农民,住澄迈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12月19日被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5年2月28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7年2月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被告人洪某,男,1998年10月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海南省文昌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文昌市。因本案于2017年2月16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二看守所。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16日23时,被告人洪某、王澄大伙同洪祊鋯(时年17周岁,另案处理)在海口市琼山区琼州大道节能大厦门口停车场处,将被害人吴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爱玛牌电动车盗走。同日23时50分许,洪某骑该车至海口市××区号处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场缴获被盗的电动车。随后,在洪某的协助下,公安民警将王澄大、洪祊鋯抓获。经海口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的电动车价值为人民币3174元。案发后,被盗的电动车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澄大、洪某均犯盗窃罪,王澄大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洪某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王澄大、洪某对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均无异议。本院经审理,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证据予以确认。被告人王澄大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被告人洪某协助司法机关抓捕被告人王澄大及同案人洪祊鋯,具有立功表现,可以从轻处罚;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澄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7日起至2017年11月16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二、被告人洪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16日起至2017年9月15日止。罚金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ipazbppceghzk4js61审判员  黄晓辉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唐 俊速录员  石仁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