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404执5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岳仙云、王崇民赡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邯郸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岳仙云,王崇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404执570号申请执行人:岳仙云,女,汉族,现住邯郸市复兴区。被执行人:王崇民,男,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岳仙云与被执行人王崇民赡养纠纷执行一案,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河北省邯郸市复兴区人民法院(2017)冀0404执570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红燕审判员 王卫东审判员 张岩峰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马自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