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446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宋春成与赤峰土木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杜晓东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宋春成,赤峰土木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杜晓东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446号申请人:宋春成,男,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伟,内蒙古彩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赤峰土木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赤峰市喀喇沁旗。法定代表人:杜晓东,经理。被申请人:杜晓东,男,1985年12月10日出生,满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宋春成与被申请人赤峰土木嘉源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杜晓东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宋春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海尔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