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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民初199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9-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平娥诉被告李云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平,李云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624民初1997号原告:王平,男。被告:李云超,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负责人:魏宝兴。委托代理人:齐方圆。被告: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公司。负责人:薛云玲。委托代理人:白晓红。原告王平与被告李云超、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分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鄂托克旗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8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是自主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平撤诉。案件受理费958元,由原告王平负担。审判员  李海燕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