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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02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丁晶、王建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廊坊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丁晶,王建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002执702号申请执行人丁晶,女,1985年3月4日出生,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被执行人王建新,男,1973年7月8日出生,住所地廊坊市安次区。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作出的丁晶与王建新民间借贷一案的(2015)廊安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做出的(2015)廊安民初字第143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强审判员 马伟乐审判员 陈江文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冯士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