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3执2965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司徒伟堂、梁素君、黄旭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2017)粤0103执2965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司徒伟堂,梁素君,黄旭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3执2965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被执行人司徒伟堂,男,1981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被执行人梁素君,女,198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开平市。被执行人黄旭辉,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荔湾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司徒伟堂、梁素君、黄旭辉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黄旭辉所有的广州市荔湾区X号XXXX房的产权���被本院查封,该房产正在(2017)粤0103执2761号一案中进行评估拍卖,本案待参与分配。另,未发现其他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短期内未能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广州市荔湾区人民法院(2017)粤0103执2965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终结本次执行的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卢振韬审判员 黄斐斐审判员 谭洁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丁嘉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