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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2刑初624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帅扬凡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帅扬凡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102刑初624号公诉机关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帅扬凡,男,汉族,1976年9月10日出生,安徽省合肥市人,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江西省上栗县。2017年3月23日因本案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以瑶检刑诉[2017]6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帅扬凡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8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8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何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帅扬凡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1月1日凌晨2时30分左右,,被告人帅扬凡驾驶皖B×××××号小型轿车沿合肥市瑶海区胜利路由北向南行驶至元一时代花园小区附近,碰撞到被害人张某停放在路边的皖A×××××号小型轿车,致使皖A×××××号小型轿车又向前碰撞到沈某放在路边的皖A×××××号轿车,致三车受损。经检验,案发时被告人帅扬凡血液乙醇含量为133.5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另查,案发后由被害人张某报警,公安机关在现场将被告人帅扬凡抓获。归案后,被告人帅扬凡赔偿被害人张某经济损失32000元、赔偿被害人沈某5000元,两被害人均请求司法机关对被告人帅扬凡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帅扬凡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户籍信息、归案经过、涉案车辆信息、查询证明、血液提取登记表、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谅解书、收条、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视频资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帅扬凡违反国家法律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帅扬凡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庭审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帅扬凡系初犯,且已赔偿被害人张某、沈某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两被害人的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帅扬凡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应从严惩处。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帅扬凡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罚金已向本院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葛 玫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洪贤铭附件:本判决所引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三款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第一款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第三款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