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金执字第3417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0-23
案件名称
程月琴申请执行赵廷忠、李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程月琴,赵廷忠,李慧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金执字第3417号申请执行人程月琴,女,193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赵廷忠,男,1957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被执行人李慧玲,女,1956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程月琴申请执行赵廷忠、李慧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公证处作出的(2014)郑惠证民字第1606号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公证书、(2015)郑惠证执字第48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赵廷忠、李慧玲未按生效文书履行法律义务,权利人程月琴于2015年6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赵廷忠名下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天赋路18号11号楼1单元3层5号房屋一套,该涉案房屋首封是新密市人民法院,其也在处置阶段,本案中虽有抵押权但已无处置必要,本案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暂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中暂未能实现债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金执字第3417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朱智勇审判员 赵 伟审判员 郭 宏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谷永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