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283民初4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连军与郑元德、大连凯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军,郑元德,大连凯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558号原告:李连军,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兴炜,系大连庄河市诚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元德,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大连凯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武文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连军诉被告郑元德、大连凯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秀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晓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