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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0283民初4558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李连军与郑元德、大连凯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庄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连军,郑元德,大连凯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283民初4558号原告:李连军,男,1964年7月11日出生,汉族,现住庄河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盛兴炜,系大连庄河市诚道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元德,男,1957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被告:大连凯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武文勇,系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连军诉被告郑元德、大连凯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秀君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白晓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