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0231民初1870号

裁判日期: 2017-08-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原告范国云与被告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拜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拜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国云,王淑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231民初1870号原告:范国云,女,1954年2月2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被告:王淑华,女,1952年9月25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住黑龙江省拜泉县。本院在审理原告范国云与王淑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该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范国云于2017年8月23日以找不到被告王淑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诉讼是对自己享有的诉讼权利的一种自由处分,系其真实意思表示,并在法定期间内提出,应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范国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91.00元,减半收取96.00元,由原告范国云负担。审判员  王冬梅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才春雨 关注微信公众号“”